外遇是指有婚姻關係的人,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情愛的關係。也稱為婚外情、出軌 、偷情。古代社會多為男權社會,允許一夫多妻制。因此,對男性的外遇視為理所當然,合理化的視而不見。但是 ,對女性的外遇則極為嚴苛。中國古代稱女性的外遇為紅杏出牆。一旦查獲,必定嚴厲懲罰。浸豬籠就是一種常見的外遇私刑。
外遇的定義依不同研究領域略有不同,在社會學辭典中,外遇是指有發生婚外性交的行為;如果只是「思想或行為上的不貞」而無實際的性接觸,可稱為精神外遇。 中華民國法律對外遇沒有明文規定。只規定了通姦。並且以性關係為通姦的必要構成條件。通姦是指一切不合法的自願性行為。但在中華民國法規中,則指稱婚外自願性行為。我們可以據此視為是法律對外遇的規範。
根據台北市觀音線協會於2002年6月的調查,台灣有4%的已婚民眾有外遇經驗。以此推算,外遇人口約46萬人以上。外遇可能引起外遇型精神疾病,是一種因遭遇外遇而引發的憂鬱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