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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裁定國務機要費案從速審判


     

2008年07月15日08:41 中國新聞網

 
 

陳水扁

陳錢總統

  中新網7月15日電 據臺灣《聯合報》報導,陳錢總統任內要求法院返還公務機要費案扣押物案,高等法院昨天駁回其抗告,認同一審裁定指陳水扁所為的機密核定,屬無效的行政處分。

 

  高院在裁定中強調,本案基本社會事實已明,應使單純刑事案件回歸原貌,讓原審法院立于超然獨立、客觀公正立場,就檢、辯雙方之互為攻擊、防禦,妥速進行公正審判,毋枉毋縱,彰顯正義。

 

  雖然有島內法界人士認為陳水扁仍有權提抗告;但另有司法界人士指出,陳錢總統當初是以台當局領導人身份聲請返還扣押物,如今他已卸任,如果再提抗告,將會被認定“當事人不適格”,直接以程式駁回。

 

  高院裁定,領導人的「機密特權」是「相對權力」,各機關並非無條件、全盤照收辦理;且法院受理個案,即使與「機密特權」有關,仍有權加以審查,不以領導人核定為准。

 

  臺北地方法院認為陳水扁將機要費案的發票、筆錄等核定為絕對機密過程,並非適法、妥當、合理。陳水扁抗告稱相關資訊因幕僚未呈送核定機密,他無法主動核定,只能被動處理,才導致延遲時機。

 

  高院裁定指出,由此更顯示依領導人幕僚認知,並無機密可言,也與統治行為或政治問題無關。高院認為大法官解釋中有關領導人「機密特權」,享有拒絕證言及提交證物權,仍需釋明是有妨害臺灣整體利益理由,若說明難認合理,檢察官、法官應審酌具體案情,依法處分、裁定,領導人不得拒絕;且大法官解釋並未提及已提交、扣為卷證證據資料的返還問題。

 

  在高院做出裁定之後,高檢署特偵組立即討論裁定內容,對法院裁定是否已對全案解密並無把握。特偵組表示,仍待總統府辦公室有更明確答案再展開偵辦行動。

 

  特偵組研究高院的裁定認為,法院雖認定陳水扁核定為機密的過程不合法,但裁定重點是扣案證物不用返還;至於陳水扁認定是絕對機密的行政處分是否因此即被撤銷,將視未來發展再決定偵辦行動。

 

  此外,特偵組二度發函總統府辦公室,希望馬英九總統授權特偵組使用影本資料,總統府辦公室曾函詢法務部相關法律意見,但特偵組迄今未收到總統府辦公室的答復。

 

  檢察官一度打算直接向法院調原始卷證後約談陳水扁,但檢察總長陳聰明為避免爭議,決定等總統府辦公室回函後再展開後續偵查行動。特偵組希望法院的裁定結果,能促使總統府辦公室盡速回復。

 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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